|打通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双循环”( 七 )


|打通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双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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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双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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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建议
资本市场作为对接投资者和实体企业的平台 , 更好推动科技创新、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的作用 , 从资产端、市场端和资金端共同发力 。
4.1 资产端:支持科技创新 ,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建议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引领作用 , 培育高新科技龙头企业 。 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 , 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特点 , 优化发行条件 , 扩大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覆盖面 , 提高对实体企业包容性 , 服务更多小微科创企业 ,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
建立良好风险投资市场环境 , 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 。 更好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的功能作用 , 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 , 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 , 尽快形成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双向联动 。
4.2 市场端:稳步推动全市场注册制 , 完善退市制度、集体诉讼
一是稳步推动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 优化板块联动 , 完善转板机制 , 梳理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通路 。 注册制改革是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生态的关键一环 , 带动中国金融体系向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转型 , 服务高质量发展 ,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 随着科创板创设、创业板注册制推进和新三板改革等措施施行 ,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逐步完善 。 建议进一步优化板块联动 , 梳理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通路 , 完善有利于对企业升降级形成激励以及服务于各类企业、各生命周期的市场体系 , 促进各板块良性竞争 , 错位发展 。
二是严格落实《证券法》 , 推动《刑法》联动修订 ,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 新《证券法》已将财务造假处罚上限从60万大幅提高到1000万 , 并给集体诉讼留下操作空间 , 但仍然不足以震慑动辄上亿元的证券欺诈案件 , 建议推动《刑法》联动修订 , 加强执法 , 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 增强监管震慑力 , 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 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认定从单位扩大到个人 。
4.3 资金端:优化投资者结构 , 拓展资金来源
一是加快机构投资者入市比例 , 鼓励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 。 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普遍设有30%-40%上限 , 长期资金入市有天花板 。 建议打通社保基金、银行理财、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瓶颈 , 适当放宽养老金投入股市规模不得高于30%的比例限制 , 加快各省市养老金通过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的形式投资股市的速度 , 同时以提升资管机构专业能力以及发展资管产品和证券化产品来推动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的转变 , 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