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宏观李超】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怎样的?(29)

2007年,德国在保持原来三级收入级别划分不变的条件下,新增了第四级别税收级别,最高级别收入阈值提高至25万欧元,最高边际税率从42%提升至45%。同时,综合来看,2007年之后,前三级别的征收阈值均在缓慢上行,最高的第四级别边际税率则稳定在45%。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第一级至第三级个税税率使用“几何累进税率”,并非我们熟悉的7级或9级累进制,可以理解为个人应纳税收入与个人税率两者之间是一个分段函数,纵轴是个人税率,横轴是个人应纳税收入,随着个人应纳税收入增多,个税税率自14%至42%分两段线性递增,第一级至第二级征税标准间,个税税率自14%至24%线性增长,第二级至第三级间,个税税率则自24%至42%线性增长。同时,德国在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和落实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灵活取整的情况。

5.2 居民身份、纳税等级、税收抵扣等税制安排对实际个税税负影响不小

在德国,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方面略有不同。首先,德国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主要包括:工作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入、各种其他收入来源,如年金和稿酬等。同时,纳税人被分为两类: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两者在缴纳税款方面略有不同。如果个人在纳税年期间(在德国,纳税年与公历年相同:1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6个月在德国居住,则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如果个人在德国居住不满半个纳税年,即不到183天,则被认为是非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