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6)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教育部印发通知校外学科类培训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 省商务厅等6部门印发广东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
-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队党的建设的决定》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 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 上海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意见印发 提出七大重点任务
- 如何加快打造世界一流赛事之都 上海正式印发最新规定和指南
- 三部门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