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订立遗嘱但没签字,有效吗?睢宁法院作出判决:有效!( 二 )


虽然原告提供的遗嘱系拍照打印件,但被告孙某及代书人、见证人对该份证据均不持异议,在法院问及遗嘱原件的去向时,原被告均确认在原告及代书人、见证人离开时,遗嘱原件放置于被告孙某家的桌子上,被告又无法解释遗嘱原件的去向,故可以推定遗嘱原件在被告孙某手中,但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原告冯某某提供的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该份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神志是清醒的。虽然涉案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的签字,但从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分析,在代书人陆某开始代为书写遗嘱时,遗嘱人对其说:“你写清,可别写不清。”可以看出遗嘱人是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的,且事先已经协商好了遗嘱事宜;在代书人拟好遗嘱并逐条宣读给遗嘱人冯某听时,冯某均回答:“嗯”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从录像最后可以看出,老冯试图拿笔在遗嘱上签字,被告亦鼓励他签字,但经过多次尝试仍拿不住笔。
结合调查笔录,可以认定遗嘱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是因其身体健康原因致行动受限,且在去世前其亦未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该份遗嘱系遗嘱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胁迫遗嘱人冯某的情形,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录像中亦可以看出,立遗嘱时,原被告双方均在场,且都积极促成且配合遗嘱的订立,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该份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生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式性,其初衷是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最终仍应回归对于其实质的审查。如果严格机械地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常常出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的情形,也违背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因此,对于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
本案中,涉案遗嘱的内容表达清晰,且经过立遗嘱人及原被告的确认,并有代书人及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予以见证,同时全程录像直观记录了立遗嘱的过程,录像中遗嘱人亦逐条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故法院认定涉案的遗嘱真实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嘱人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睢宁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XX处的回迁房一套由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各享有1/2的份额,被告孙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位于XX处的门面房一套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