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进行工程建设,如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等进行的安装建设等 。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设计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 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等予以控制的主要依据 , 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 。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故而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共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均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等 。为此本条特别规定 , 在本章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较为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比较长,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依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
3、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牵扯面广,资金数额巨大,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 故法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 。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违反合同约定 , 即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 , 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5、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 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会因为下列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了债务,债之关系的目的已达,合同终止 。
2、债务相互抵销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性质并到期的债权 , 其可以通过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债务,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
3、债务人依法将相关标的物提存,即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 债务人通过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消灭 。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作出放弃自己的债权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 。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这种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无须继续存在,因此终止 。
6、当事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 , 以及因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解除效力发生时即终止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终止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名称、住所;2、工程建设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3、竣工验收方式;4、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