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票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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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票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筹划部  整理/评论

所谓“票款不一致”,指取得发票方(即付款方)将款项支付给非发票上注明的收款方,使得实际收款方与发票上注明的收款方不一致。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甲公司发票时发现,该公司将配电房工程整体承包给乙自然人,结算时该自然人出具了三份发票。土建部分是一份地税局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工程用钢材是一份钢材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用变压器是一份变压器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已认证申报抵扣了增值税),配电房整体工程全部价款付给了该自然人。经查,甲公司与上述钢材店和变压器厂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系乙自然人向上述钢材店购买钢材取得了一份钢材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向变压器厂购买变压器取得了一份变压器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份发票的客户名称是甲公司即票面上付款人,但实际付款人是乙自然人,这显然是上述“票款不一致”的情形。

票款不一致的常见情形

在发票检查实践中,“票款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常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没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发票内容显示的购买客户付款方与销售收款方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付款方没有将发票显示的价款支付给收款方。此情形无论票款是否一致,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双方来说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二是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货物或劳务的供应方有发票。发票内容显示的购买客户付款方与销售收款方之间有发生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此发票是销售收款方的,但付款方没有将发票显示的价款支付给发票上注明的收款方,而是支付给了第三方,造成了“票款不一致”。

三是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货物或劳务的供应方没有发票,据以收取价款的发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内容显示的购买客户付款方是受票方,但受票方与开票方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是实际收款方因与第三方有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业务交易,以发票上注明的购买客户付款方的名义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据以向发票上注明的购买客户付款方收取价款,造成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

票款不一致问题的处理

发现“票款不一致”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查实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如果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开票方和受票方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如果虚开的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则对开票方和受票方都按虚开发票处理。

2.查实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要查清造成“票款不一致”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委托第三方付款、三角债往来账冲抵货款、总机构统一结算付款而发票开给分公司等原因造成“票款不一致”的,可视同“票款一致”给予认可;否则,对受票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如果接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按查补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开票方目前未发现处理依据。

3.查实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如果接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和开票方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如果接受的是普通发票,对受票方和开票方都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文来源:2017.12.22,中国税务报)

华税短评: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发票既是企业进行记账、纳税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管理的主要载体。本文提及的几种“票款不一致”情形,既有企业财税管理不规范所致,也有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虚开发票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外在的形式不一致,而是还应结合交易的实际、主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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