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究竟有多危险?看完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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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我们都天真地以为:
婚后的房子,不都是夫妻共同的吗?写谁的名字,不都一样?
当然不一样,很多时候是天!壤!之!别!
那么,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究竟有多危险?
你们看完下面这些血淋淋的故事,估计会睡不着觉。
最近遇到的一起咨询:
男方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小三,已经生活十多年了。前两年女方终于忍不住,起诉离婚了。起诉到法院,她才发现9套房子都抵押给银行了!可是,银行没找过她,她也没有签名,这是怎么做到的?
于是,她跑到银行查询,银行告诉她,你当时已经签了名了。她仔细看了贷款合同,发现合同借款人是他老公,共有物抵押人是他老公和小三的签名!
原来,他老公向银行提供了他与小三的结婚证,让小三冒充妻子借的款项!!
她接着去当地的民政局和档案馆查询,均没有发现他们有登记结婚的记录。
这是一个假的结婚证!
她信心满满地起诉银行,要求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湛江市徐闻县法院和湛江市中院都一致认定抵押有效!
法院这么判,理由很简单:
房屋都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些房子都是男方的。而且,男方已经提供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妻子”也到场签名了。银行已经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向男方放款了,并作了抵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情形。
这就悲剧了,不管这些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9套房屋将来都会被银行拍卖!因为抵押是有效的。
看不懂,没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翻译成以下处理规则:
第一,不存在恶意串通时
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仅因为未经配偶同意,就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后续配偶不同意过户,或者索回房屋,擅自处理房屋的一方要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弟24条,配偶也要对外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房子过户且对方付了款
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买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的70%),则一般可以视为善意的买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这种情况下,配偶只能在离婚的时候(注意是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就拿上面的例子来讲,男方都已经把全部房屋抵押给银行,借到的款项又不知去向,女方离婚时怎么索赔?将来怎么执行到位?
这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会被随意抵押或卖掉的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它风险呢?
咱们接着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按揭购买一套房屋用于结婚,房屋价值50万元,首付2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5万元。女方在结婚前出资2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生活用品等。5年后,二人共同还贷还清了银行贷款,此时,房屋价值100万元。要是这时候离婚,财产的分割结局会是怎样的呢?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房屋归男方,共同还贷的25万元及还贷的增值部分25万元共计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装修只剩下残值,价值几乎清零。
判决的结果为: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双方花费了相同的25万元,离婚时,男方得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女方得到了男方补偿的25万元及使用了5年的生活用品。
坑 吧 ?
同样出那么多钱,就因为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就少分了那么多!
最后,咱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男方买了套房子写在自己名下,款项是用父母的账户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这是妥妥的男方个人财产。
你们可能说,这是父母出的钱,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毛病啊!可是,你知道中间的猫腻吗?
这父母的钱哪来的?
是男方平常取现存进去的,还有些其它收入都用了父母账户收款。
这些钱其实就是夫妻共同存款,但女方没法证明。
买房的时候,男方并没有想过要离婚,或者防老婆一手,只是做生意的人很多都这么干的。
但到了离婚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可以用上了。
上面的那些坑,在买房的时候只要写两个人名字,都可以妥妥地避免。
所以,不要再傻傻相信,婚后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的鬼话。
与其相信谣言,不如多看看我们公众号,多学习些法律知识岂不更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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