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税率之辩——20%还是35%,我想跟你好好谈谈( 十 )

普通合伙人(GP)进行基金的管理运作并对所有的经营结果负责,比较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特征,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税款,而有限合伙人(LP)一般为基金的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只是单纯的财务投资性质,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20%税率缴税较为合理。

由于财税[2000]91号文与国税函〔2001〕84号文发文时间早,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生效之后,我们的税法没有更新以适应有限合伙人这种新角色,有限合伙人依合伙企业法不实际参与经营,但税法却认为有限合伙人取得了类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税法没有实时调整,地方政府便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各项对于有限合伙的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法,也不是变相的税收优惠,只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法调整。

例如,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LP)目前执行的是20%的税率,少数地区如上海则实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