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1)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教育部印发通知校外学科类培训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 省商务厅等6部门印发广东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
-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队党的建设的决定》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 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 上海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意见印发 提出七大重点任务
- 如何加快打造世界一流赛事之都 上海正式印发最新规定和指南
- 三部门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