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原料及设备、冒用药企制售假药案在阳朔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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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阳朔7月22日讯(记者陈创明 通讯员龙昭昕 黎晓晴)“我认罪、悔罪,我深刻认识到假药对社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性,现在后悔不已。案发以来,我常常忏悔,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向社会公众和被冒用的药品生产企业表示深深的歉意!”黎某在法庭上说。





7月19日下午,桂林市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案,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阳朔县人民法院院长苗小所和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晓晖分别出庭担任审判长和公益诉讼人。该案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最后陈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朔县城租用一民房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从网上购买阿普唑仑片等原料、包装盒、标签、说明书以及制作假药设备,并从网上搜集资料学习相关的制作技术,冒用某药品企业自行生产阿普唑仑片,随后在网上通过QQ群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累计获利五千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从黎某的制假窝点内查获假药阿普唑仑片1瓶、已封口无标识假药18瓶、未封口无标识假药102瓶、散装药品3412.5克及各类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制假材料和制假设备等物品。经鉴定,黎某租用的民房未取得任何药片生产资质,属假药生产窝点,其生产的阿普唑仑片(含半成品)按假药论处。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已封口无标假药、未封口无标识假药、散装假药片中均检出阿普唑仑片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假药,且从案发之日起至今,未对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采取任何召回、销毁措施,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黎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黎某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在检察日报刊登经本院或阳朔县人民检察认可的警示公告,并在检察日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