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虚拟货币平台为何叫停?行业无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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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比特币中国发布关停公告后,近日火币网等交易平台也宣布将于月底停止人民币交易业务。至此,国内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被叫停。

反观P2P的发展,P2P受《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行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P2P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受益者。

人民日报:虚拟货币平台为何叫停?行业无合法依据!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近年来,比特币价格迅速攀升,引诱大批群众入场。一大批“虚拟货币”跟风轮涨,2017年莱特币价格上涨476%,瑞波币价格上涨54倍,以太币价格上涨13倍。



  与主权货币不同,“虚拟货币”的“信用”基础是数学算法,其价格取决于算法的可靠性及市场信心等因素,技术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其价值根基非常脆弱。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日前发布公告称,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亚太未来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杜艳认为,各类比特币交易场所的设立既未经批准,也未有监管,为做大交易规模,不惜提供融资融币等杠杆交易,加剧了价格的震荡和泡沫化,公众在未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参与此类交易,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比特币正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潜藏社会风险。比如,近期多方渠道反映,比特币在所谓的“暗网”(Dark Web)世界作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网”指只能用特殊软件或特殊授权才能访问的网络,通过使用非常规的服务器地址、网络传输协议并层层加密的方式,使得网络通信双方的位置、身份等信息难以追踪。“暗网”中充斥着各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发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监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等特征,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首选工具。



  杜艳认为,比特币及交易所等产业链的存在,构筑了一个法定货币之外进行资产转移、融资的违规金融市场,增加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管理难度,滋长了监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已经远高于其创新价值。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发现大量以“虚拟货币”为道具和幌子,实为传销、非法集资等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克拉币”“万福币”“马福罗币”等;近期又出现了虚拟货币发行(ICO)活动,用发行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活动借用“虚拟货币”创新概念,实现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包装,使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界定和打击变得更为困难。



  “不管以怎样的名义进行金融创新,应透过本质看其存在的价值,金融创新的前提是合规,对经济有益、对金融消费者有益,反之则应被限制和取缔。”杜艳认为,近期国家快速出手进行的各类清理整顿,市场应该清醒认识到,监管套利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应把资金投入到真正的金融创新上。



  李爱君建议,投资者应坚持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也不能心存侥幸。投资有风险,尤其面对一个新型模式更应该审慎投资,以免成为违法分子掠夺财富的对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风险提示称,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虚拟货币数百万投资者或将血流成河



这次,监管出手如此之频繁,如此之稳准狠,超出了大部分人的预期。



可以预见,上述政令一执行,立马持币者就会陷入血本无归的地步;挖比特币矿的矿工们,恐怕也要守着一大堆机器哭死在厕所了。



有人说,大不了带着币去海外交易呗。然而据统计,中国比特币交易量占了世界总数的8成,去到国外,也没有不那么好出手了,那串数字,估计就真的只能砸手里,成为永久的回忆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在上海表示,“数字代币”并非真正的法定货币,也谈不上数字货币。李礼辉认为,有必要明确区分法定的“数字货币”与“数字代币”或者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数字代币”,是没有国别、没有主权背书,也没有合格的发行责任主体,没有国家的信任支撑。



P2P成互联网金融最大受益者,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2015年7月18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本次意见中,首先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即: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从中可以看到,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该意见的出台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迎来新阶段,促使p2p网贷快速走上正轨。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金融信息公司”受《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随后,2017年8月25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央视报道: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发布对P2P行业意义重大







监管的成熟以及用户的大幅增长,给行业一个明确的信号,金融行业的总体需求非常大、行业定位非常高,互联网金融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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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2P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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