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为索债在朋友圈辱骂他人,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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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4年向刘某某借款14000元,久拖不付,还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即便有时通话也总是以马上归还借款等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刘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要钱款。
(朋友圈截图)
2017年12月1日,刘某某在其微信号朋友圈发起了索债攻势,数次在朋友圈内对杨某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谩骂,当日,刘某还在杨某居住的地方使用扩音喇叭催促还债。遂成讼。
(朋友圈截图
)
法院审理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权利人索要债权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而不应对他人使用侮辱、威胁性的言语,更不应牵扯其家人。
被告刘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杨某及家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原告杨某及其家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停止侵害,向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等法律条文之规定,
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其微信号朋友圈向原告杨某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须征求原告杨某意见后审核确定。 被告刘某某逾期提交致歉声明的,法院将在征求原告杨某的意见后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维护正当权益当采取合法手段。公民当学法、知法、守法,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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