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第十四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活动概况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严格遵守党章党规、认真贯彻党章党规、坚决维护党章党规,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

       为配合党委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展现光华法学院党员素质与活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开展党员朗读党章活动,旨在增进各位党员对党章的学习与理解,采用创新形式敦促党员的理论学习,并为今后的党员活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期

朗读嘉宾:

金蜜雅



第十四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法学硕士研究生第一党支部书记

朗读内容

第十四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党章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朗读内容】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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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刘玲

编辑:王晨钰

素材提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