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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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案情回顾


丈夫赵某和妻子丁某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购入西湖区某花园一套房产。房地产证写妻子丁某名字。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丈夫赵某便扬言要离婚。妻子丁某因此怀有戒备之心。后丁某私下委托房产中介,将上述房屋卖给第三人钱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赵某发觉此事,找到了买家钱某,声明自己不同意出售该套房屋,于是钱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专栏|房东私自处分共有房产,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关键词

无权处分;共有房产;预期利益


以案释法


无权处分人处分共有房产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由于配偶不同意转让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规则详解: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产权登记人未经配偶同意,自行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因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经释明后变更诉请并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在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意思表示的时间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节点,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

索引: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0,第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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