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明白房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亲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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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房产遭遇继承,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亲情在里面搅和,分房更成了件难事。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出场了。

在某城郊居住的王先生因为原住宅拆迁得到一套房子,王先生妻子去世后,王先生跟着自己的儿子在该房屋居住,王先生还有一个出嫁的女儿跟自己不在一个城市。在老人去世后,王先生的儿子和女儿因为房子的归属产生了歧义并诉诸法院。王先生女儿认为,既然王先生没留遗嘱,她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房屋一半的面积。王先生儿子却认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惟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及办丧事的费用都由他承担。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王先生儿子在庭上出示了医疗费及丧葬费发票并要求其姐姐承担王先生生前花费及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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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无特殊情况下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是平等的,结合本案,王先生的儿子和女儿都享有继承权,都有继承房子的权利。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根据王先生儿子的诉求,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王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以此“帮助”女儿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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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士莱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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