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名服刑人员找回127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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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潘芳芳臧宏年)“没想到这么快我反映的问题就得到了圆满解决,是检察官为我找回了7天自由。”近日,正在监狱服刑的孙某拿到原审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后激动不已。
2017年9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王俊凤、张二超开启设在监区内部的“检察官信箱”时,发现了服刑人员孙某的申诉书,反映的是自己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检察官随即调取孙某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经调阅案卷、咨询原案承办检察官、约谈孙某等,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刑期计算错误问题,遂向审判该案的徐州某地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发函,请该院核查。经调查核实,孙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徐州市某公安分局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后,曾于2013年11月19日至25日被临时寄押于甘肃省静宁县看守所,但法院对这寄押的7天没有折抵刑期。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建议后,随即作出裁定,为孙某折抵7天刑期。
另一名服刑人员陈某的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是洪泽湖地区检察院审核收押、释放、呈报减刑假释等材料时发现的。陈某是江苏淮安人,因为不识字,判决书下来后,并不知道自己刑期计算有误。
2015年12月,陈某与其他5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0日后取保候审。2016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时,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对陈某折抵刑期。2017年5月,陈某到监狱服刑。
发现了陈某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后,王俊凤很快约谈陈某,了解相关情况。之后,王俊凤、张二超先后赴淮安市看守所、原审法院查阅卷宗材料,核实情况,发现与陈某有类似情况的还有3名同案犯。2017年11月16日,洪泽湖地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予以纠正。很快,原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为4名服刑人员分别折抵刑期30日。
“几天几十天,对普通人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但对于正在服刑的人来说,却是对自由的渴望。”王俊凤说,为做好监督,洪泽湖地区检察院一方面开设检察官信箱,将刑期折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发放到服刑人员手中;另一方面启动文书审核制度,对收到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全部进行刑期计算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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