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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

名词解释

工资集体协商是调整和确定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标准等工资事项的基本形式。

具体实施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职工方应当确定各自的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3.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也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

4.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其他要求详见《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具体内容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

1.工资分配制度、形式,工资标准;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办法;

4.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5.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

6.加班工资、待岗期间生活费,病假、事假、试用期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8.企业方和职工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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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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