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结果为何反转再反转?( 二 )
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起到了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观点二:因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这一个目的的群体,他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很明显,他根本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特意去买假,他们谋求的都是他自己的私利,他们获得的赔偿有跟大家分享吗?有进行公益的诉讼吗?没有。
观点三: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告诉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假货吃到肚子里去的哦。
现实的司法审判当中,一审和二审结果不一致的并非孤例。比如,2019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简单来说,就是韩某花两万多元购买12瓶进口红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索要10倍赔偿。
此案一审判决认定韩某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诉求。而此前,韩某因同样的打假索赔行为先后被四家法院驳回。
而青岛中院二审判决则强调,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青岛中院同时支持了韩某十倍赔偿的诉求。
专家:尽快总结不同裁判思维 细化司法解释 统一裁判尺度
职业打假人以同样举证方式,为什么在不同法院起诉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这是因为在一些焦点问题上理解不一致,存在着不同的裁判思维。“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何看待?消费者获得的损害赔偿算不算不当得利?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实践中这些问题争论比较多。”刘俊海说。
【央视|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结果为何反转再反转?】到底哪一种理解才算准确?刘俊海认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经营者欺诈、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客观概念,不是主观概念,“也就是和被告商家主观上有没有欺诈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这种故意,没有必然逻辑联系。”
同时,刘俊海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他说:“消费者购买普通的商品,接受普通的服务的时候,遭遇欺诈行为,可以让经营者承担1+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步价是500元。如果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标签,有让消费者误解的情况,都是用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起步价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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