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的先后顺序( 二 )


关于合同解读究竟该以“内心真意”为主,还是应当以“意思表示”为主,这其实是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问题 。在能够通过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如聊天记录、备忘录等)可以确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自然应当突破合同条款的文义束缚,以其真实意思为准,但在无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时,以意思表达作为裁判合同权利义务的标准,尽量化解社会矛盾,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举 。对于争议条款的解读方式,在立法层面上也有过争论与发展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该上述条文的表述来看,其对争议条款的解释最终落于“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而在当前生效的《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却表述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即最终落脚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上 。因此,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既需要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也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将二者结合起来思考,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解释主义 。
在像本案这样的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时常会出现只约定了利率数目但未约定年息还是月息的情况 。以本案主例,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合同文本所运用的词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故本案一审对利息的认定错误,二审予以调整无疑是正确的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民法典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的先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法官简介

民法典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的先后顺序

文章插图
刘海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首批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
一审独任审判员:于翠英 书记员:翟汝雪
二审合议庭成员:张玉杰 孟庆红 冯慧芳 书记员:巩俊杰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刘海红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