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标配置频次变化 。由每月申请调整为每年1月1日-3月8日 , 8月1日-10月8日集中申请 , 由每年配置6次改为配置3次 , 其中五月份配置新能源指标 , 六月份、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标 。
4.鼓励存量车“油改电” 。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 , 仍然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
5.取消申请更新指标时限 。
车辆出售、报废后不再要求必须12个月内申请更新指标 。
6.一人只能选择一个更新指标 。名下多车个人在车辆更新时只能选择申请1个更新指标 , 多余车辆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 。
7.新增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完成固有资产投资额”为条件申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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