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权“声音权”纳入法律保护:非法模仿他人声音或构成侵权
现实生活中 , 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 , 说起周星驰 , 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 , 其有些蠢萌的声音就会响起;更别提赵忠祥、郭德纲、林志玲等声音独特的明星 。 模仿这些声音 , 有些人会觉得好玩 , 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 , 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 。
民法典出台后 , 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 。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 , 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 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 。 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 , 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 , 在权利保护层面 , 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
【声音权“声音权”纳入法律保护:非法模仿他人声音或构成侵权】陈昶屹提出 , 声音跟肖像一样 , 具有人身属性 , 通过声音 , 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 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 , 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 , 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 , 甚至名誉权 。
同时 , 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 , 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 。 前者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后者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 。 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 , 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 , 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 , 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
那么 , 是不是今后只要模仿他人声音就会构成侵权呢?一般认为 , 他人模仿名人 , 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 。 陈昶屹表示 , 在司法实践中 , 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 , 争议很大 , 但一般来说 , 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 , 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
北京晚报采访人员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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