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都是“前车停车,后两车追尾”,判罚为何不同?

【事故@都是“前车停车,后两车追尾”,判罚为何不同?】
_本文原题:都是“前车停车 , 后两车追尾” , 判罚为何不同?
量近 , 高速公路上发生两起“剧本”有些相似的事故 , 都是第一辆车停车准备变道从匝道口下道 , 接着发生了后面两车追尾的事故 。 不过 , 看似相似的事故 , 最后对责任的认定和违法行为的判罚却有不同 。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4月22日 ,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就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 , 采访了交通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
执法部门提醒:车行高速 , 切勿分神 。 出行应提前规划好路线 , 注意观察路面提示牌 , 保持安全车距 , 下道前提前并入右侧车道;发现错过道口后不要慌张 , 请继续前行至就近收费站下道调头 , 千万不要紧急刹车减速或违规变道 。
事故1:
黑色轿车停车变道后驶离 , 徒留追尾两车在现场
4月20日9时53分许 , 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巡逻至G5001绕城高速公路下行95KM+700M(渝黔立交)处时 , 发现两白色小车发生追尾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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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发生后
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左侧第一行车道内 , 也就是超车道 , 而且这里的车道线是禁止变道的 , 情形十分危险 。 见状 , 执法人员协助施救车辆将现场车辆进行转移 。
“前方行驶的车辆突然停车 , 我紧跟着紧急制动 , 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 ”被追尾车主称事发蹊跷 , 要求调取监控还自己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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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事发时
监控显示 , 当日9时46分许 , 一辆渝籍黑色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 , 突然在无任何紧急情况下停在第一行车道内 , 其后方正常行驶的白色SUV(被追尾车辆)发现前方状况后跟着紧急制动 。
几秒后 , 一辆白色轿车驶来 , 因制动不及时撞击了白色SUV , 并致其横向停在车道内 。
令人吃惊的是 , 发生事故后 , 黑色轿车似乎未受影响 , 竟然连续跨实线变道 , 从下道口行驶离 , 徒留无辜受牵连的后两车车主在现场 。
随后 , 执法人员随即室联系上黑色轿车车主李某 , 李某承认自己在渝黔立交处错过了下道口 , 于是便停车看路牌 , 发生事故后因自己车辆未受损便自行驶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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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现场
判罚:
第一车无责 , 第三车全责
执法人员当即对李某进行了严厉批评 , 对其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高速公路上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实线变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 , 并要求其按约定时间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后续调查处理 。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 , 交通执法人员已就本次事故给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
李某(黑车轿车 , 第一辆车)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别是: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实线变道)罚款200元;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 罚款200元 , 记12分 。
因为第三车与第二车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 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事故2:
SUV突然停车 , 后两车来了个“亲密接触”
4月14日 , 在G65包茂高速进城方向南川立交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事故 , 起因是一辆渝A籍白色SUV在超车道突然急停 , 而后实线变道下道 , 导致后方两车反应不及 , 这才来了个“亲密接触” 。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随后赶到现场 , 妥善处置后 , 监护两车由南川收费站下道 , 并查询到渝A籍白色SUV驾驶员李某的电话 , 通知其返回南川收费站接受调查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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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2行车记录仪
“当时她突然停下来变道 , 我确实没反应过来 , 旁边又是大货车 , 我只能急刹停在路上 , 后面渝D籍小车的老师就追了上来 。 ”被追尾的川J籍驾驶员说道 , “当然确实也是我跟车太近 , 才反应不及导致了事故 , 所幸当时车流不大 , 我后面又是个小车 , 如果换成大货车 , 后果我都不敢想象 。 ”
高速执法人员也通过监控视频和后车行车记录仪还原了事情真相:由于渝A籍白色SUV驾驶员李某经超车道行驶至南川立交下道口时 , 未提前变更车道 , 而采取了急停、实线违规变道下道的错误方式 , 导致了后面两车避让不及 , 白色川J籍小车被追尾 ,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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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2发生后 , 车辆下道协商处理
判罚:
第一车主责 , 第三车次要责任
“那一瞬间 , 确实是脑袋一下没反应过来 , 又着急回去上班 , 就直接从实线变道过来下道了 。 ”第一车的驾驶员李某是一位有十年驾龄的老司机 。 在接受处理时 , 李某十分愧疚 , 他说:“其实我也知道实线变道是不对的 , 我下道后也发现我后方两车发生了追尾 , 我本应该继续往前面开到大观(前方就近收费站)下道返回 , 就不会发生这些事情了” 。
本次事故中 , 李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 , 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罚200元 。
渝D籍小车(第三辆车)驾驶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三条之规定 , 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罚200元 。
执法人员:
事故中细节存在差异 , 判罚不同各有依据
事发情形相似的事故 , 为何判罚却不同?
4月22日 , 两起事故的办案执法人员分别作出了解释 。 两起看似相似的事故 , 事发过程还是有细微的细节差异 。 两起看似不同的判罚 , 也有各自的依据 。
“在事故2中 , 由于第一辆车(SUV)已经有了变道的动作 车头已经垮到中间车道去了因为中间车道的货车逼停了他所以他才中止了变道的行为 , 停在了那里 。 ”
执法人员介绍 , 按照道交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事故2中的李某 , 其当时的行为已经影响了两个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也是造成后方追尾的主要原因 , “根据不能一事多罚的原则, 所以处罚了违规变道 , 就没有处罚他车道内停车 。 但是判定了第一辆车负主责 , 第三辆车因为未保持安全距离 , 负次要责任 。 ”
然而 , 在事故1中 , 第一辆车(黑色轿车)虽然打了转向灯 , 但当时只是在本车道内缓慢行驶 , 没有停下来 也没有影响旁边车道车辆行驶 , 不能算为变道 。
“看后面两车的监控可以看到 , 二车是减速了的 , 是由于第三辆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 才造成了追尾事故 。 ”执法人员介绍 , 事故发生后, 一车才变道 , 并因此另行受罚 , “二车因为前方的某一件事而停车 , 这个事情可能是有障碍物 , 也可能是因为这个车坏了 , 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 从事故的本身来看的话 , 主要原因是是三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 ”
“只是从人为的情感来说 , 倾向于处罚一车 。 ”执法人员表示 , 但是从客观而言 , 第二辆车紧急制动后 , 第三辆车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与二车发生追尾碰撞 , 是导致此次追尾事故的直接原因 ,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页标题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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